第八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一条 为了防治长江水污染,江苏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本条例,旨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明确监督管理的相关内容,旨在加强长江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水质安全。以下是条例中关于监督管理的主要条款。第十条指出,江苏省人民政府设立长江水污染防治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协调长江水污染防治的重大事项,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规范开发利用,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由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管理的河道,可以授权下级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河道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技术要求实施管理。第七条 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的管理范围按《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划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及其配套工程划定管理范围。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水安全、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保护水资源、弘扬水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4、将第一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爆破、钻探、挖筑、取土的”。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此条例适用于无锡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水环境保护。水环境保护遵循科学规划、全面保护、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促进水环境的全面改善。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主要负责人对实现水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负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实施水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建设与管理。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在特定区域设立自动监测装置,并与全市系统联网。第十四条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重点排污单位需安装与系统联网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并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改动参数和监测数据。
无锡市制定《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主要聚焦于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水集中处理旨在优化城市水环境,通过建立完善的污水集中处理体系,确保水质达标排放。条例规定,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需组织相关部门编制覆盖全区域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规划,并优先建设,以提升环境基础设施水平。
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供水应急管理制度,依法制定并适时修订供水应急预案,预防和减少突发供水事件造成的损害。第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供水和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节约用水、保护供水设施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