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生态修复保护罚没收入(晋江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分别不超过2元、2元、5元一次性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计算如下:对一般生产性建设项目(不含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水库淹没区)。

2、学校正在建设的工程不需要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5、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